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《经济法》预习辅导:上市
2015-01-12 10:35 [经济法] 来源于:未知
导读: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.收购期限届满,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(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%以上),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

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
1.收购期限届满,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(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%以上),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“终止”上市交易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,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,收购人应当收购。 2.收购行为完成后,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,并予公告。 3.在上市公司收购中,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,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“12个月”内不得转让。 (编辑:网站编辑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