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重要考点:期货从业人员管理

第一章 总则
1.本办法所说的机构是: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从业者的取得和注销 1.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需要符合下面条件: 年满18周岁;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; 通过所在机构申请从业资格。 2.机构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: 品行端正、良好的职业道德; 已被机构聘用; 3年内未刑事处罚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; 最近3 年未因违法违规撤销证券,期货从业资格。 3.辞职被解聘或者辞职注销的话。机构在10日内需向协会报告,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。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执业的,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。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.期货从业人员应该准许的执业行为规范: 诚实守信、维护期货行业声誉;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; 提供专业服务,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,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。 当自己的利益和客户利益发生冲突,即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权益优先原则。 定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当的竞争交易行为。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。 2.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的行为: 进行虚假宣传,诱骗客户参加期货交易;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财产。 3.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: 利用结算关系活动信息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;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。 4.投资咨询公司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: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;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。 5.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不得有下列的行为: 收付、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; 代理从事期货交易。 6.从业人员受到机构违法违规指令后,应当抵制并且向上一级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。机构不处理妥当,可以向证监会报告或者协会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.协会对从业人员做出纪律,在10内报告证监会,机构在10日内报告协会。 第五章 罚则 1.未取得从业资格,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,证监会警告,单处或者并处3万以下罚款。 (编辑:网站编辑) |